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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国九条"细化为"省43条促物流业发展

发布时间: 2014-3-14 11:39   来源: 新华网

近日,我省物流业发展迎来重大利好,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办发〔2011〕38号)精神,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1〕38号文件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推出了一揽子政策措施,支持物流业又好又快发展。   

业内人士认为,《意见》将物流业“国九条”细化为“省43条”,增强了政策措施的可操作性,必将对物流业发展产生积极影响。政策措施出台后,关键在于各部门真正落实,执行到位,如此,物流业内外部环境将得到进一步优化,物流业发展也将走上快车道。  

推进运输、仓储等环节的营业税差额纳税,是支持物流业发展的重要政策,我省已在103个物流企业进行试点。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意见》提出,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提高试点企业覆盖面,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改革试点的部署,尽快解决仓储、配送和货运代理等环节与运输环节营业税税率不统一问题。  

同时,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3号)和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为国家鼓励类产业集聚区服务的占地较大的现代物流园区、中心、企业,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给予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鼓励制造企业剥离物流资产,制造企业将闲置的设施以不动产、无形资产等形式投资入股组建物流企业,转让企业全部产权的,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主辅剥离后物流企业税赋增加部分由同级财政等额予以补助,其自用的生产经营房产应缴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缴纳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给予定期减征或免征。  

依法开展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落实电煤运输快速通道、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等政策,促进物流车辆便利通行。取消二级公路收费项目,撤销省内268处临时治超站和超期限普通收费公路站点,清理不符合间距要求的收费站点,对收费公路结构和站点布局实施总量控制,动态管理。落实电煤运输快速通道、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等政策,对符合快速和绿色通道政策的运输车辆,实施快速通行政策。在重点物流中心、配送站点及农产品市场周边兴建停车场,规划临时专用停车泊位,保障配货车辆停靠需求。建立挂车证件管理和有关甩挂运输安全事故处理制度,制定挂车交强险政策和甩挂运输车辆燃油补贴办法,完善甩挂车辆海关监管制度。  

加快物流业发展,不仅要减轻行业的税、费负担,还要在“增”字上做文章,增加土地供给,增加物流业投入。  

物流园区具有强大的辐射能力和运输组织能力,《意见》提出,编制我省物流园区发展规划,规范物流园区建设,建设布局要与区域经济发展规划相配套。对纳入规划的物流园区在用地上给予重点保障,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给予优先安排。依据省物流业发展规划,在新型工业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出口加工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等产业集聚区内,规划建设物流设施用地,参照工业仓储用地有关政策执行。对政府供应的物流用地,要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落实到具体地块。支持利用工业企业旧厂房、仓库及其他存量土地资源建设物流设施或提供物流服务,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租赁的,按规定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经批准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依法收回的土地和具备“净地”条件供应的储备土地,优先用于物流项目建设。农产品批发市场用地作为经营性商业用地,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规划合理布局,土地招拍挂出让前,所在区域有工业用地交易地价的,可以参照市场地价水平、所在区域基准地价和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等确定出让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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