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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严选大麦网等平台太霸道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发布时间:2023-7-24 9:48

  单方修改用户协议,消费者不同意就不提供服务

  记者 任震宇

  2022年8月,中国消费者协会曾对消费者反映强烈的网络购物领域10大不公平格式条款进行点评,其所列的第一条不公平格式条款就是“单方变更服务协议默认消费者同意或仅对新条款进行公示,未重新征得消费者同意”。如今时间过去将近一年,这一不公平格式条款是否有所改善?近日,《中国消费者报》记者盘点了闲鱼、小红书、大麦网、网易严选、爱奇艺、摩天轮、B站等多家平台的用户协议,发现依然存在关于单方面修改用户协议并通知、同意的条款。

  类型一

  修改后通知,使用即同意

  此类型条款规定,平台可单方面修改用户协议,修改后会通过多种方式通知用户,用户如果对修改的条款不认同,可停用该平台的APP、网站;如果继续使用,则视为同意修改。

  典型案例

  《网易严选服务协议》第二条指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变化及本平台运营需要,本平台将不时地对本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协议将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提前公示,并在生效后替代修订前的协议。用户在使用本平台提供的服务时,可及时查阅了解。用户如继续使用本平台提供的服务,则视为对修改内容的同意,当发生有关争议时,以最新的服务协议为准;用户在不同意修改内容的情况下,有权停止使用本协议涉及的服务。

  此外,《中国消费者报》记者整理发现,小红书、哔哩哔哩弹幕网、爱奇艺、知乎、起点、搜狐视频、腾讯视频、小米有品、顺丰速运等平台关于用户协议修改的规定,和网易严选的相关条款大同小异,属于同一类型。

  专家分析:

  北京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会副会长、中央民族大学教授段威告诉《中国消费者报》记者,根据《民法典》第五条、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四百七十条条、第五百四十三条等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第九条及《电子商务法》第五条、第十七条等也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的原则,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

  因此,上述“单方面修改协议”“使用即视为同意”等条款明显与法律规定不符,给消费者“意思自治”或“自主决定”造成了损害。

  不过,段威也表示,随着各种主观、客观情况的变化,用户协议可能确实需要进行一定的变更,要求平台与每一个用户进行协商、达成合意后方能变更用户协议既不现实也不科学,但是平台若修改用户协议,在程序方面,须通过恰当方式、多种渠道,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同时允许消费者提出异议或相关建议。

  类型二

  通知条款修改,勾选代表同意

  此类型与类型一相比,多了一个“消费者确认”环节。该类型条款规定,平台可单方面修改用户协议,修改后会通过多种方式通知用户,同时会在APP内展示,要求用户确认同意,用户勾选或点击“同意”后,新修改的用户协议起效。如果用户不同意相关条款修改,可以不再使用该平台的服务;如果继续使用,则视为知悉并同意接受。

  典型案例

  《大麦用户服务协议》第一条“本协议的确认和接受”中第三项指出,本协议内容包括协议正文及大麦所有已经发布的或将来可能发布并采取合理途径通知的各类条款、限制与要求。前述各项为本协议的补充条款,与本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大麦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或修订、主管部门的要求以及服务方式的变更等情况酌情变更本协议内容,您理解并同意关于本协议的任何变更,大麦将以刊载公告或者弹窗的形式进行通知。为方便您浏览查看,大麦可能会在大麦APP内多处展示或请您多次确认同一更新版本,但更新版本仍在您首次确认同意之日起生效。若您不同意相关条款的变更,您有权立即终止使用大麦的服务。您的继续使用行为,被视为知悉变动内容并同意接受。

  专家分析:

  段威表示,该类型条款中“勾选或点击确认同意”似乎在程序方面为消费者提示注意及表达同意保留了空间或余地,但实际上,处于弱势的消费者除非停止使用该平台并承担因此带来诸多不便的代价,否则“继续使用即视为同意”。因此,该条款也未给权益保障带来实质性的改善或提高。

  类型三

  不同意可反馈,有可能再改条款

  此类型的条款规定,平台可单方面修改用户协议,修改后会通过多种方式通知用户,在变更协议生效前,用户若不同意,有权联系平台提出反馈意见,如果反馈意见得到采纳,平台会酌情对修订条款再度修订。在用户协议变更条款生效后,如果用户不同意相关条款修改,可以不再使用该平台的服务;如果继续使用,则视为知悉并同意接受。

  典型案例

  《闲鱼社区用户服务协议》第二条“协议范围及更新”中的“协议更新”部分指出,闲鱼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变化及维护交易秩序、保护用户权益需要,不时修改、新增本协议、补充协议,闲鱼有权以修改、更新等方式调整本协议和相关规则的内容,修改、新增后的协议、补充协议(以下简称变更事项)相关内容将依法通过网站、移动客户端公示等方式通知您。您有权于变更事项确定的生效日前联系闲鱼反馈意见,如反馈意见得以采纳,闲鱼将酌情调整变更事项;如您对已生效的变更事项仍不同意,您应当于变更事项确定的生效之日起停止使用闲鱼社区服务,变更事项对您不产生效力;如您在变更事项生效后仍继续使用闲鱼社区服务,则视为您同意已生效的变更事项。所有依法定程序公布生效的条款及规则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专家分析:

  段威认为,相对前述条款类型,该类型的条款中“反馈意见如被采纳,酌情调整变更事项”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协商”的色彩,符合“自主选择”“协商一致,可变更合同”等规定,似乎具有一定的实际意义。但也必须看到,反馈意见能否充分、顺畅表达,采纳与拒绝采纳的依据是什么,以及如何再反馈给消费者,消费者能否继续表达不同意见,酌情调整又如何操作,以及消费者能否对酌情调整后事项继续表达不同意见等,均带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实际效果似乎也无从查验。因此,该类型条款可能也无法给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带来实质性的改善或提高。

  律师观点

  更改协议应保障消费者权益

  中国互联网协会法工委副秘书长、北京市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胡钢认为,平台对用户协议修改中的最大问题是没有告诉消费者修改的原因,没有把修改条款的合理性、必要性用浅显明了、非专业化的语言充分告知消费者。

  平台修订用户协议,首先在内容上应该公平合理;其次是程序上应当充分、透明地告知消费者,而且使消费者有参与制定规则的可能,而不是简单地规定用户继续使用就相当于同意了平台的修改。这种简单粗暴、强制消费者接受修订条款的方式,从程序上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进而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影响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在上述三种修订条款的类型中,第三种在形式上比较好,允许消费者提意见,平台会酌情采纳,但需要规定得更细一些,比如有多少人提了建议,建议内容是哪些;哪些平台采纳了,采纳理由是什么;哪些建议平台没采纳,不采纳的理由又是什么。这样才是尊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做法。

  北京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会副会长、中央民族大学教授段威认为,不管是哪种类型的条款,最重要的是平台修改用户协议到底是基于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的客观变化,还是基于自身经营的主观需要,在内容方面是否存在充分、合理的依据,必须予以充分说明并满足公平、诚信的根本要求。这些可能都需要在具体个案中进行考察评判。

  胡钢建议消费者组织、律师协会等社会组织对平台的用户协议进行比较研究和社会评价,哪家平台更公平、对消费者更有利,就可以打高分,反之则打低分,并向社会公布,充分利用社会舆论的力量;还可以牵头出台一些自律公约,对平台进行示范引领,甚至进一步将其升级为团体标准。这些团体标准可以制定一些更细致的要求,比如对协议修订时的方式、方法、程序等做出规定,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 (任震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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