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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青岛启用交通事故救助基金

来源:山东物流网  发布时间:2015-10-12 10:31

发生车祸,伤员抢救有了专项救命钱。昨天,山东省青岛市交警支队召开新闻发布会,详细解读修订后的《青岛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该《办法》从今年8月份正式实施。较试行办法,正式办法中取消了抢救时效72小时的限制,规定了“只要抢救费用总金额不高于10万元,即使超过72小时,也可给予垫付”。 名词解释 青岛市交警支队事故处副处长王坚介绍,自2012年开始,青岛市首次尝试启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试行办法到期后,经过反复研究论证,进行了修改,《办法》自今年8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8月5日。 救助基金 《办法》所称救助基金是指青岛市依法筹集用于本辖区内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专项基金。救助基金实行市、县级市两级筹集、统一政策、专户管理、单独核算的管理模式。 救助基金来源由7部分组成,按照全市机动车交强险保险费的1%提取的资金;各区按照市政府确定的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的一定数额给予的财政补助;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入市级国库部分;救助基金孳息;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社会捐款及其他合法资金。 丧葬费用 丧葬费用,是指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扣除居民基本殡葬服务项目费用后,殡葬所必需的遗体运送、停放、冷藏、火化等服务费用。 抢救费用 抢救费用,是指医疗机构按照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伤人员,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各种医疗费用。 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也参照《办法》实行。 救助范围 三类情况可以申请 目前,青岛市公安局已经在市交警支队成立了市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及青岛高新区、青岛辖区高速公路的救助基金筹集、垫付、追偿;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今年年底前也将成立专门机构,负责当地救助基金的垫付和追偿。 “我们采取的是属地化管理原则,除了有司机故意制造事故外,机动车与行人、机动车与机动车,甚至单方事故,符合条件的都可以来申请,由事故发生地所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事故受害人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王坚介绍了救助基金的三种使用范围,分别是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垫付差额部分抢救费用;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垫付全部抢救费用;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垫付全部抢救费用。 救助费用 垫付抢救费用不超过10万元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一般情况下只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如需垫付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应当由医疗机构说明理由,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予以审核后,按照规定的程序予以拨付。垫付的抢救费用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编辑:王子健 投稿邮箱wangzijian@dachengsof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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